1066vip威尼斯学生违纪处理、处分办法

来源:1066vip威尼斯发布时间:2019-11-20浏览次数:776


 

1066vip威尼斯学生违纪处理、处分办法

201991

第一章  总 则


第一条 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,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树立良好的校风、学风,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、《1066vip威尼斯章程》、《1066vip威尼斯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》、《1066vip威尼斯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和《1066vip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1066vip威尼斯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,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。

第三条  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理、处分应遵循科学管理与以人为本相统一、违纪情节与处理、处分等级相适应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,坚持做到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程序正当、处理、处分适当。

第四条 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理、处分时,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,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。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理、处分,享有知情权、申辩权、申诉权。

第二章  处理、处分的种类与适用

第五条 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、处分。处理的种类分为口头批评教育、全院通报批评;

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(一)警告;(二)严重警告;(三)记过;(四)留校察看;(五)开除学籍。

违纪学生口头批评教育、全院通报批评期限分别为3个月、6个月;所受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理、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、8个月、10个月和12个月,学生在处理、处分期内无新的违纪行为的,到期后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,所受处理、处分自动解除;有新的违纪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再行处理。受到留校察看处理、处分的学生,在一年内对本人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的,可按期解除察看;在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理、处分。

第六条  学生因心理疾病(精神病),经权威机构鉴定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,不予处理、纪律处分,劝其退学;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,可以减轻处理、处分,劝其退学或休学治疗。

第七条 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从轻处理、处分:

(一)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;

(二)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;

(三)主动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;

(四)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;

(五)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,情况属实的。

第八条 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从重处理、处分:

(一)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;

(二)违纪后恶意串通,故意提供虚假证据,妨碍调查取证的;

(三)对检举人、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;

(四)教唆、胁迫、诱骗、指使他人违纪的;

(五)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;

(六)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;

(七)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理、处分的。

第九条  学院对学生的处理、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,所受处理、处分未解除者,不得享有评奖、推优、助学金评定、各类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、博士研究生的资格。

第三章  违纪行为和处理、处分

第十条  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破坏安定团结,扰乱社会秩序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一条 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构成刑事犯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较轻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   

第十二条  扰乱、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策划、组织、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活动的;

(二)参与非法组织、非法传销、邪教、封建迷信等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;

(三)组织或带头罢课、罢餐、静坐的;

(四)书写、张贴、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;

(五)制作、传播、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的;

(六)私藏、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、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、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。

第十三条  扰乱、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扰乱教室、实验室等场所教育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,或干扰、阻碍学校依法或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;

(二)教学、实验、实习、见习、实践、劳动、军训、竞赛期间,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;

(三)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大型活动现场喧哗、拥挤、起哄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;

(四)未经审批在学校擅自组织募捐、接受赞助、收取活动经费、协会会费的,或在校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;

(五)捏造或歪曲事实、故意散布谣言或煽动闹事的;

(六)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,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、决定、规定,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。

第十四条  打架斗殴的,除负担医疗费外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致他人轻微伤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理、处分;致他人轻伤的,给予记过处理、处分;致他人重伤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煽动、怂恿他人参与打架的,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的,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其它形式的帮助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三)纠集他人打架的,或聚众斗殴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五条  赌博或变相赌博的,分别给予以处分:

(一)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场、赌资、赌具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参与赌博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三)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,或组织、策划聚众赌博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六条  故意损坏、偷窃、诈骗、抢劫公私财物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理、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处理、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、处分;

(二)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抢劫公私财物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七条  有制毒、运毒、藏毒、贩毒、吸毒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八条 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,对违反规定的学生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违反党的民族、宗教政策的;

(二)不听劝阻,以各种方式参加宗教活动的;

(三)宗教活动的策划者、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。

第十九条  在校期间酗酒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在校园、公寓酗酒的,或为他人酗酒提供场所的,给予警告处理、处分;

(二)因酗酒或召集他人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三)多次酗酒屡教不改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四)聚众酗酒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条 侵害他人、组织合法权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造谣、诽谤、恐吓、威胁、骚扰、侮辱、陷害、诬告他人的;

(二)盗用、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;

(三)私自篡改、伪造使用证书、证件、试卷、成绩、签名、文件、档案、公章、印章及信息卡的;

(四)弄虚作假,骗领奖助学金、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;

(五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;

(六)隐匿、毁弃、私拆、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他人邮件的。

第二十一条 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理、处分:

(一)旷课累计达5学时至8学时的,给予口头批评处理;

(二)旷课累计达8学时至10学时的,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;

(三)旷课累计达10学时至19学时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(四)旷课累计达20学时至29学时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五)旷课累计达30学时至39学时的,给予记过处分;

(六)旷课累计达40学时至49学时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七)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  考试违纪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作弊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二)第二次作弊的、由他人代替考试的、替他人参加考试的、组织作弊的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 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捏造、篡改研究成果、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的;

(二)剽窃、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的,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、学位论文的;

(三)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,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的,将他人的观点、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的,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的;

(四)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的;

(五)在填写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时,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的;

(六)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,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的;

(七)未参加实际研究,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的,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的;

(八)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,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的。

第二十四条 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,危害信息网络安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传播、发布各类恶意低俗信息的;

(二)通过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,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,对计算机信息数据或程序进行下载、修改、移动、复制、删除等破坏活动的;

(三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,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;

(四)擅自架设服务器或盗用网络帐户信息的,或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其它网络设备的。

第二十五条 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,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、出版刊物的,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六条  学校学生公寓住宿学生在公寓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,按照以下执行。

(一)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批评教育;屡教不改的,给予全院通报批评:

1.离开宿舍,忘记关闭水电、门锁的;

2.推销商品或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;

3.吸烟和乱扔烟蒂的;

4.向窗外抛扔垃圾,在窗台、阳台、栏杆上放置杂物的;

5.打球、踢球、滑旱冰、高声喧哗、播放高音音响的;

6.在楼道堆放物品、晾晒衣物的;

7.私自跨宿舍进行电脑网线连接,私拉乱接公共网线的;

8.拒不接受学校安全、卫生检查的;

9.在学院宿舍卫生检查中累计3-5次差评者。

(二)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全院通报批评;屡教不改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:

1.扰乱公寓管理秩序,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、生活造成影响的;

2.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的;

3.经常晚归、夜不归宿的;

4.饲养宠物的;

5.骑行大排量、高分贝摩托车的;

6.故意损坏水、电、暖、网、家具等公共设施,或撬门破锁、私自换锁的;

7.私拉乱接电线的;

8.存放淋浴器、电饭锅、电炒锅、电热棒、电熨斗、电热壶、电暖气、电热毯、电磁炉、电炉子、电冰箱、电风扇、洗衣机、微波炉、饮水机、加湿器等电器的;

9.存放酒精炉、煤油炉、柴油炉、汽油炉、煤气炉等明火设施的。

10.在学院宿舍卫生检查中累计5-10次差评者。

(三)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:

1.出租床位的;

2.擅自留宿外来人员;

3.未经允许,在校外租房居住的;

4.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、停放车辆的;

5.故意损坏灭火器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;

6.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物品的。

(四)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1.留宿异性、在异性宿舍留宿的;

2.私改线路、破译密码、解除限电开关窃电的,损毁或私自拆装、挪动原装固定用电设施的;

3.使用淋浴器、电饭锅、电炒锅、电热棒、电熨斗、电热壶、电暖气、电热毯、电磁炉、电炉子、电冰箱、电风扇、洗衣机、微波炉、饮水机、加湿器等电器的;

4.使用酒精炉、煤油炉、柴油炉、汽油炉、煤气炉等明火设施的;

5.燃放烟花爆竹,或焚烧物品的;

6.高空抛物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
(五)学生宿舍被查获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或明火设施,宿舍成员互相推诿难以确认责任的,视为宿舍全体学生违章使用,负共同责任。

第二十七条  一学期内在校、院组织的团组织生活、集体劳动、运动会、合唱比赛、学术报告会等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理、处分,记入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库,取消本学年所有奖助学金参评资格、评优选先资格:

(一)缺勤累计达3次至5次的,给予口头批评处理;

(二)缺勤累计达5次至8次的,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;

(三)缺勤累计达8次至10次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(四)缺勤累计达10次至15次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,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理、处分。

第四章  处理、处分权限和程序

第二十九条  口头批评教育、全院通报批评处理,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由学校授权学院负责处理;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,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第三十条  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,学院负责调查、取证、审核工作,一般应在5日内提出违纪学生处理建议,并按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。

第三十一条  处理、处分决定做出后,学院对受处理、处分学生出具处理、处分决定书。处理、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理、处分和处理、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。

第三十二条  处理、处分决定书统一编号,应在处理、处分决定做出5日内由学院送达受处理、处分学生。

(一)若受处理、处分学生在校,则由送达人送达受处理、处分学生本人,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;若学生本人拒绝签字,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,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;

(二)若受处理、处分学生未在学校,由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理、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;若信件退回,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,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;

(三)若受处理、处分学生无法联系,可以公告送达。公告送达应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上或在网站上发布公告。 

第三十三条  受到开除学籍处理、处分的学生,学校发给学习证明,并将学生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受到开除学籍处理、处分的学生收到处理、处分决定书后,应在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。

第三十四条  学生违纪处理、处分的有关材料,包括原始材料、处理、处分决定书、送达回执等,由学院整理归入文书档案和受处理、处分学生个人档案。

第五章  陈述、申辩和申诉

第三十五条 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受理学生对违纪处理、处分的申诉事宜。

第三十六条  在对学生做出处理、处分决定之前,应告知拟处理、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、拟给处理、处分、处理、处分依据,告知拟处理、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,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,并认真做好记录。

第三十七条  学生对处理、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处理、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。

第六章   

第三十八条 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办法由1066vip威尼斯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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